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对破罐子破摔型上市公司可探索接管制度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5 06:13:00    

熊锦秋

4月22日创业板某上市公司公告,因公司仍未聘请年审会计师,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前披露2024年年报及2025年一季报;另外公司21日披露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证券监管部门责令整改,若不能及时完成整改可能会被终止上市。而此前公司及相关人员因涉嫌拒绝、阻碍执法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笔者认为,对此类破罐子破摔型上市公司,应考虑实行上市公司接管制度。

证券公司现有的风险处置机制可资借鉴。《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8条对证券公司托管、接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证券公司有“治理混乱,管理失控”等情形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也即托管只是针对证券公司部分业务,接管是全盘接管。

证券公司实行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有利于防止风险外溢、控制风险扩散,保护投资者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与此相对照,上市公司同样牵涉到成千上万股民利益,个别上市公司及高管等人员目无监管、目无法律,违法违规之后还拒不整改,摆烂躺平、破罐子破摔,变相绑架投资者利益,这些主体或许根本就不担心上市公司由此退市,指望这些主体改邪归正实在太难,唯有将其弃之一边,引入其他主体管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无人照护的荒草地,同样可以探索全盘接管制度。为此建议:

首先,明确上市公司接管的适用场景或触发条件。在《公司法》中可规定,上市公司出现重大治理缺陷,可能严重损害公众股东利益、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决定对其接管。在实施细则中可明确,接管主要针对管理层、控股股东、实控人等存在背弃信义义务,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违法违规的情形。

比如,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时适用接管制度,有利于上市公司及时出具定期报告,或可避免陷入终止上市结局,也可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资决策参考;另外也可厘清此前可能存在的虚假记载等行为,为下一步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打下基础。为避免接管权滥用,可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允许上市公司在收到接管决定书10日内提出申辩。

其次,应明确接管人权利与义务。可以由证券监管部门委托职业经理等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被接管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停止履行职责。接管人员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若有违背按《公司法》追责。接管期限不超过12个月,接管期间上市公司盈亏由股东承担风险。

最后,上市公司接管的同时强化对涉嫌违法违规原相关主体追责。接管组在履职过程中若发现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于被接管公司原实控人、董监高存在的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行为,应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力度。接管期间,允许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破产重整;对于接管后仍无法恢复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交易所可及时启动退市程序。

总之,对治理陷入混乱的上市公司建立接管制度,及时引入外部力量整顿规范公司治理,可切断违规利益链条,防止投资者利益受到进一步严重侵害,厘清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从而从根本上完善资本市场风险处置体系,值得大胆探索实践。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