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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7:52:07    

法院不予调解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督促程序案件:

指对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案件,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指对于权利人遗失或灭失的票据、股票、债券等证券,由法院发出公告,告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证券无效的一种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的还债程序案件:

涉及企业法人破产清算、债务清偿等程序。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包括离婚案件、确认亲子关系、确认收养关系等案件。

确认之诉案件:

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

严重违法及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民事、经济案件:

这类案件涉及严重的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需要法院依法予以制裁,不适宜进行调解。

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法院认为不适宜进行调解的案件。

综上所述,法院不予调解的案件主要分为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破产还债程序案件、婚姻关系及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确认之诉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由于性质特殊或涉及严重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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