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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有哪些特点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1:23:37    

自诉案件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可以调解: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可以和解与撤诉: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自行和解和撤回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自诉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可以反诉: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即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可分性: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被告人对自诉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自诉人没有对全部犯罪行为提出起诉的,审判人员应当告知可以一并起诉。

直接起诉:

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上诉权利:

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审理程序的特殊性: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总体上与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本身性质上主要是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而其第一审程序也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例如可以调解、和解与撤诉等。

这些特点使得自诉案件在刑事诉讼体系中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处理程序,旨在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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