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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具有哪些法律特征(民法典时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实务分析)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4 08:51:08    

民法典时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实务分析


违反先合同义务

合同的订立,起于缔约方的接触,终于缔约方达成合意,中间经历缔约方不断磋商。接触之前,缔约方之间为普通人关系,相互之间不负有合同义务;达成合意后,缔约方形成合同关系,相关义务由合同约定,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磋商过程中,缔约方之间虽未形成合同关系,但相互间已建立起一定的信赖。基于信赖,缔约方为了达成合意,才会为磋商支出相关费用,一方甚至会向对方披露一些己方的商业秘密或者本应对外保密的信息。上述行为,有利于促成合同的订立,但是,如果缔约一方破坏信赖,不但可能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甚至在成立后被撤销、被确认无效,而且会造成对方费用损失,商业秘密或者本应对外保密的信息外泄或被不正当地使用。

为了促成合同订立,保护合理信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从诚信和公平原则角度,规定当事人订约过程中的行为不能出现违背诚信原则的过失,否则,对由此造成对方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意味着缔约方实施磋商等订约行为时,应当依诚信履行一定的附随义务。这种义务,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方在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承担诚信缔约、协助、如实告知、不欺诈、保密等法定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定义务,是《民法典》依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对缔约方订约行为的具体规范。

《民法典》第五百条和第五百零一条,依据诚信和公平原则,列举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并规定具有违反诚信原则情形,以及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种赔偿责任,在法学理论上称为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而被确认不发生效力、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流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属于违约责任,又不属于侵权责任,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且不因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而消灭。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一是缔约方在缔约过程中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二是对方受到损害,三是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四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方有过错。

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认定缔约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围绕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一般规定和第五百零一条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般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一方有上述情形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具体规定了缔约方的保密义务及禁止行为,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应当保密的信息,不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如果一方泄露、不正当地使用秘密或者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对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理论上存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争议,主张只赔偿直接损失的认为,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只能限于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主张还应当赔偿间接损失的认为,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缔约过程中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主张只赔偿直接损失的认为,《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一般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和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相当,包括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合理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咨询费、勘察设计费等直接损失,不包括因此错失的订约机会等间接损失,也不包括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遭受的人身和精神损害。对此,笔者认为,一般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和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相当,不代表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只能限定于直接损失,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失的后果等情形具体认定,不能机械地认为只限于直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8日印发、实施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很明显,《会议纪要》没有采纳只赔偿直接损失的观点。《会议纪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是,裁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说理,以合同履行利益为限,确定缔约过失责任及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

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是否履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失后果等情形,依据诚信、公平原则合理主张信赖利益损失的数额。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对因合同行为取得的财产进行返还或折价补偿时,如果发生了贬值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在信赖利益损失范围内。如果合同已经基本上履行完毕或者履行了绝大部分,在确定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时应当考虑履行利益损失。在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对方损失发生时,如果受损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请求赔偿。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保密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规定,除了请求其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一并请求其对泄露、不正当地使用秘密或者信息的行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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