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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8人在洛盗墓获刑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19 18:04:00    

盗掘古墓,严惩!19日,记者从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刑事审判庭近日审理了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件,闵某伟等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2024年9月6日晚,被告人闵某伟、闵某、蔡某某、马某某、王某、刘某某(在逃)、武某某(在逃),到伊川县平等乡某中学西边一片玉米地内盗挖古墓。其间,由一人放哨,其他人轮流挖掘。在挖掘两天后,被告人发现其盗挖处为古代水井,遂将该盗洞回填。

  后经鉴定,在该涉案现场被盗洞打穿的脏土坑一处、井眼一处,均系古代遗迹。该遗迹属于龙山时期,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和科学价值。挖掘行为破坏了古代遗迹灰坑和水井,对该古代遗迹造成严重损失,对其历史和科学价值造成了轻微损害。


  当年9月17日晚8时,被告人闵某伟、闵某、蔡某某、马某某、王某又伙同周某、李某、孙某三人,从周某租住地出发,到伊川县吕店镇一片玉米地内盗掘古墓。次日凌晨3时,闵某伟等人挖掘出约1米长、70厘米宽、11米深的盗洞。


  为掩人耳目,几人将盗洞掩盖,商议第二天继续挖掘。只是还未行动,他们便在周某租住地被民警抓获。


  此处被盗墓葬经河南省文物建筑保护研究院鉴定评估,确定为一座中型唐代斜坡墓道洞室墓。该墓葬埋藏很深、规模较大,对研究洛阳万安山南麓地区唐代墓葬的形制特点、葬式、葬俗等,具有一定的历史和科学价值。盗墓行为对该墓葬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并使其历史和科学价值受到了一定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孙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被告人闵某伟、闵某、蔡某某、马某某、王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古代遗迹。被告人周某、李某、孙某之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王某、闵某伟、闵某、蔡某某、马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古墓葬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本案中,八名被告人为一己私利,实施盗墓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他们的所作所为,对古墓葬蕴含的价值造成不可逆的损失,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伊川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严厉打击文物犯罪,警示、震慑盗墓活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古墓葬及价值,为文物保护构筑起坚不可摧的法治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洛报融媒·掌上洛阳客户端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朱丙奇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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